case studies
案例分享

企業赴大陸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搆只能購買一套商業辦公用房
近年來,為控制房價,大陸對境外(包括港澳臺)公司或個人赴大陸購買房產採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其中最為重要的是2006年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上述意見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大陸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大陸政府批准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根據以上內容,臺灣企業大陸代表處或在大陸分支機搆可以在中國大陸購買用以自用的辦公用房,但是上述“自用”不包括出租等盈利性使用,而僅可做代表處或分支機搆自己辦公等非盈利之用。另外,目前上海市的實際操作中普遍要求購買辦公用房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搆在大陸登記滿一年以上(含一年),並且每個代表處或分支機搆只能購買一套商業辦公用房。
總之,建議要到大陸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搆的臺灣企業,還是要先向熟悉大陸法令的律師,確認投資稅務規劃,以免造成損失。
作者:張宜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