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兩岸離婚及執行
2013-10-06
大陸配偶與臺灣配偶常因感情不和而分隔兩岸各自生活,婚姻名存實亡,但遲未辦理離婚,造成諸多法律問題。
于此狀況下,當事人可在大陸或臺灣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請求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監護權。在大陸取得生效判決後,不但可在大陸執行,亦可據此判決在臺灣認可執行,反之亦然。